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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因纪录片《大西山》而惹上了著作权官司!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 2018-07-06 09:54:40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4927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电视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目前,北京电视台已提起上诉。

      王某某诉称,其创作了《马踏匈奴》《霍去病收复河西》《劲风》《战神》4幅油画作品(下称涉案作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在北京电视台承制并享有著作权的纪录片《大西山》的第四集《烽烟》中,有两处画面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并进行了动态处理,侵犯了王某某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电视台则认为,《大西山》系其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的,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大西山》是公益性质的纪录片,为说明历史场景“安史之乱”而适当引用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西山》未经王某某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也未为其署名;将原用于表现汉代将军、战争的涉案作品用于展示唐代“安史之乱”的历史事件,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想要表达的内容及思想感情,亦可能导致公众产生对涉案作品的理解和认识的误差。《大西山》将涉案作品呈现动态效果,属于将静态的作品用于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故认为《大西山》侵犯了王某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摄制权。北京电视台在享有《大西山》著作权的同时亦应承担该片因侵权产生的法律责任,故北京电视台应就《大西山》侵犯王某某上述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


认定不同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所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项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也不同。


      该案所涉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意见的一项著作人身权,即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4.8条就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进行了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在作品中所反映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因此,对作品的改动不一定涉及对内容本身的改动,对表达特定主题、思想情感的作品进行不当使用时,也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