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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标撤三证据应具备五个基本要素
发布时间: 2018-10-18 09:46:54  来源: 中国标局   浏览量: 2141

什么叫商标撤三,撤三的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那么如果商标被他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三”,作为商标权利人应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提供规定时间的使用证据了。但是什么样的商标使用证据才能有效,被商标局审查员认定为商标实际使用呢?这个是需要规范和研究的。也是需要企业引起重视的。实践中,很多商标被申请撤销后,提供使用证据时才发现,商标有实际使用,但是证据搜集难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提供不了有效的使用证据,那就尴尬了。下面我们说一说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证据应具备的五个基本要素:


第一,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这里强调商标使用人应有合法使用权,若许可他人使用应该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


第二,应该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第三,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大陆。若商标使用的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毫无关联,其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商品(服务)。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的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此外,答辩证据还应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若未体现商标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第五,商标撤三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